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老公借钱,老婆不知,需还不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外借

老公借钱,老婆不知,需还不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外借钱,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此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债权人就有可能找借钱人的配偶还债。那现实中,要是老公借钱,老婆不知,需还不?要是你不太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老公借钱但老婆不知道还是否需要偿还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承担。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做出规定,但却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了规定。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即使老公借钱,老婆不知,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老婆也是有偿还的义务。即使老公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这也是在夫妻内部之间的事情,对债权人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新刑诉法拘留条款有哪些
      一、新刑诉法拘留条款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债权转让协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转让协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协议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短期贷款是怎么结息的?
      短期贷款是怎么结息的? 一、短期贷款是怎么结息的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1、“木马计”讨债法 (1)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有兴趣,甚至认真思考对方建议的态度迷惑对方,把对方的信息搞到手,再反过来攻击对方,以求有利于已的条件的做法。 2、“针锋相对”讨债法 (1)是强攻战的一种...


·债务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需要注意些什么
      债务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需要注意些什么有的人可能认为,债务人死亡的,此时债的当事人一方都不存在了,那么此时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会消灭。其实不然。那么债务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呢?不少人对此都有所疑问。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债务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 根据《继承...


·拖欠货款的案由及其相关内容有哪些
      拖欠货款的案由及其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贷款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


·短期借款的期限是多久
      短期借款的期限是多久借款期限只是双方达成约定在规定的基础上使用款项的时间,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并且借款期限的构成也是不同的。不管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相关法律中对借款的期限都是作出了规定的。那这其中短期借款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短期借款的期限是多久短期...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行为的性质
      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案件的判断是比较模糊的,很多都在法律的边缘,所以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更大的利益,在案件发生的时候要了解案件的相关法律才能更好的应对,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和债务加入行为判定的有关信息,说到债务判定一般我们都不陌生,也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就是说共同承担债务,这里一般说的...


·贷款诈骗罪追诉期怎么算
      贷款诈骗罪追诉期怎么算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可以达到二十年。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追诉时效为: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合同转让协议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转让协议包括哪些主要条款?一些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后,会因为某些原因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完成购销行为。这时,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合同转让协议,以此明确转让事宜,那么合同转让协议一般怎么写?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本给您具体讲一讲。 合同转让协议 甲方:_ 注...


·离婚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夫...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