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后孩子江西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现象在我国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感情破裂必然导致两个人走向离婚的道路,和双方的家庭带来严重的创伤,其实伤害最大的就是双方的孩子,这也是离婚过程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孩子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那离婚后孩子江西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法律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本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就按照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如果工作不是固定的就按照本人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或者按照当地的最低收入标准的一定比来来缴纳。

·新婚姻法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离婚探视权的规定1、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与之前父母之命名媒妁之言不同,现在自由恋爱比较流行,大部分人都是自由恋爱之后结婚,即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包办婚姻和买办婚姻现在仍然是存在的。想来听过这两个词的人比较多。那么,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便由我们为您一一道来。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


·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吗?
      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吗?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因为主要之前存在着与他人以共同的夫妻名义生活的话,那么就会构成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说的重婚罪。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


·一、结婚后彩礼是属于女方的吗?
      一、结婚后彩礼是属于女方的吗?结婚后的彩礼不一定属于女方。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完毕怎么写男方:________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完毕怎么写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


·一方不同意夫妻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时,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到伤害的一方往往会提出离婚,希望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生活。这时,出轨一方可能不同意离婚,并承诺悔改,想继续生活下去。那么一方不同意夫妻离婚怎么办?下面我们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一方不同意夫妻离婚怎么办? 到人民法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想必您都清楚地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罚想必您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两者是否具有一样的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们讲给您详细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


·离婚财产公证给孩子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离婚财产公证给孩子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公证的过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出证这四步,公证如果材料齐全,快的一小时就可以办理完,但是拿到公证文书一般要三天左右,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不执行应该如何处理?
      很多时候关于离婚的一些争执主要就是围绕着财产而展开的,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离婚之后都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有的人进行分割完毕之后并不执行,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不执行应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1、要明确的...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有什么规定?
      离婚是比较复杂的情感纠纷案件,而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更是繁琐。但是夫妻双方的离婚必然伴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此,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涉及到的方面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做了规定,以下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的解答。我国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