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

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遇见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去报案,但是有些时候公安机关不会进行立案的,这样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就会说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刑事立案是有条件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二、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的执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犯罪,在侦查、预审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其本身也承担侦查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中也有可能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立案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监狱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立案。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其中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举报则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较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这一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又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以其控告对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阻止、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4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由于自首能得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刑事诉讼法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旨意。刑事立案是有条件的,不是每一件事去报案后,公安机关都会立案。而且现实中真有人随意去报案,这是错误的做法,严重破坏正常的司法活动,会受到行政处罚。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刑事案件批捕后审讯会打人吗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审讯会打人吗?刑事案件批捕后在审讯过程中肯定不会殴打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机关殴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是严重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一、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
      现实中,即使是那些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不能因为他们所犯的罪刑,就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这显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那您知道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


·玩忽职守罪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说到玩忽职守罪最新标准的问题,其实分为了两方面,就包括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首先肯定是要认定实际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那么之后才会根据具体的情节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下文中我们就从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两方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


·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会减少吗?
      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会减少吗?合并执行并不必然减少。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


·中国新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几年
      中国新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


·犯了股票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股票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刑法中销售假药可以判缓刑吗
      刑法中销售假药可以判缓刑吗 一、刑法中销售假药可以判缓刑吗? 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判缓刑,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刑事诉讼法里不予立案侦查是多少条?
      刑事诉讼法里不予立案侦查是多少条?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不然也就成了无期徒刑。需要注意在对刑事案件量刑处罚的时候,判处有期徒刑是是十分常见的。那按照规定一般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多长时间?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是怎样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是怎样的?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认定本罪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一般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对有违反...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