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家庭暴力似乎也成了当今社会热门的话题,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法律也出台了不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我们有义务了解并履行,但是不同地方的相关条例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的文章为我们介绍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九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基层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十九条,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不论男女老少,我们都应该时刻告诫自己要维护好家庭相处和谐、家人关系和睦,我们要预防并且极力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它会给家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小的伤害。

·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一、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这就要具体的情况;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


·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否有效?
      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否有效?离婚后财产处分协议书放弃财产是有效的,放弃所有财产离婚协议书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二)离婚协议书...


·未婚先孕抚养权协议规定是什么?
      未婚先孕抚养权协议规定是什么?未婚先孕抚养权协议规定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甲方: 身份证件号:乙方: 身份证件号: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小孩 抚养费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甲乙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甲方于 年 月 日生育了小孩...


·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
      由于离婚仅仅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会产生影响的,因此即使夫妻离婚了那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还是要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一般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 在离...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离婚的时候不清楚对方实际收入该怎么办
      如果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为了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此时最好先搞清楚对方的实际收入,否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就很容易吃亏。那要是在离婚的时候不清楚对方实际收入的话,此时要怎么进行调查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离婚的时候不清楚对方实际收入该怎么办 ...


·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
      现阶段有的人对于婚姻的结合并不是很慎重,很快就结婚生子,之后发现了对方缺陷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离婚后不仅要考虑财产的分配,还要考虑其他很多需要分配的内容。这时候孩子的探视权变得很重要,那么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在书写中需要注意什么下面我讲详细解释。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离婚协议书中...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物,一般就会视为结婚彩礼,现如今在我国很多地区都还流行着这样的结婚习俗。不得不说,就结婚彩礼而言现实中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当事人起诉的话,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彩礼纠纷的诉讼主...


·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


·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有哪些?无效婚姻与离婚仍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第一、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


·离婚不分少分财产情况有哪些?
      离婚不分少分财产情况有哪些? 一、离婚不分少分财产情况有哪些? 离婚不分少分财产情况有分割财产的过程当中,夫妻当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或者是变卖的这样一种状况,就会在具体的财产分割方面进行少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能够约定相关财产分割的话,按照约定。 1...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