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成功,依法登记之后,即拥有公司法人的身份,由于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与他方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法人是没有生命的主体,故而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呢?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一部分 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一般是交替着出现的,故而量刑较重,一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交易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分公司用总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分公司用总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分公司用总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不是的,可以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公司的分立不...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公司法股权回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
一、公司法股权回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一、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拒赔的,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
·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一、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签合同时分公司并不是一定需要告知总公司,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
·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总则
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辞职后公司会有赔偿吗?
一、辞职后公司会有赔偿吗?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
·公司什么情况下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公司什么情况下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一、公司什么情况下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1、上市公司、三板或四板企业,其对外投资的部分应当实缴,未实缴的应当补足。若不补足,可撤回投资转让股份,否则对上市来讲是个硬伤。
2、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其章程上载明的出资时间已到。比如,章程上载明在公司...
·企业偷税漏税对财务人员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企业偷税漏税对财务人员的处罚规定是什么?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什么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什么
一、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什么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