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并不代表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

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并不代表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施工方一般还会与建设方签订一份质量保修协议,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负责维修。实践中有许多因工程质量保修所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中主要法律问题

1、建设单位未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便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虽进行了通知,但无证据证明。

此类法律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原因也主要在此。笔者搜索的发包人的诉请被驳回的19个案例中,因建设单位不履行通知义务而被驳回的有18个。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质量保修书也有类似条款。

质量保修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确保保修时间和保修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此判决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

发、承包人因质量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诉诸法院时,质量问题基本上都已保修完毕。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往往提出维修项目超出保修范围,对维修工程量不予以认可,同时承包人也往往主张,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此种情况下,因工程已保修完毕,再行由鉴定机构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的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几乎不可能。发包人往往难以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人解决方案

1、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径行安排第三方保修,保修费用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审查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是否属于发包人保修范围,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不能仅仅因为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便径行驳回发包人的诉请。

当然,法院在审查时,质量问题基本维修完毕,维修项目是否超出保修范围,维修工程量的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往往都难以认定,鉴定机构也会因不具备现场条件难以做出鉴定。但笔者认为,该问题属于举证范畴问题,应由发包人举证,发包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时,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如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应由发包人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对现场核查情况,维修工程量和质量问题原因无法判定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举证责任当然在于发包人。

(2)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前来核查情况,双方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有争议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3)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未前来核查情况并拒绝保修的,发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在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保修后,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3、发包人的风险应对

(1)合同应载明发、承包人双方的通讯地址,并约定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通知被退回,仍视为送达。一方按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另一方拒收的,也应视为送达。为便于双方函件的往来并提高工作效率,合同可以约定各自的电子邮箱作为送达地址,电子邮件作为送达方式。

(2)合同应载明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不来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并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保修,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视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为准等。

(3)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原因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从发包人的角度,可做如下设计: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履行保修通知义务经现场核查情况,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发、承包人可将争议交由监理单位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有异议的,可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保全,进而确定维修工程量。

质量保修流程的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并不复杂,但对发包人非法律专业的客服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来讲,把质量保修工作做好,则绝非易事。为确保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有效,发包人有必要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并作为公司运营管理制度,以防范或有风险。

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在质量保修工作开展中,会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安排施工的第三人,甚至还会涉及到监理单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多方主体。资料也较多,相关资料主要有保修通知函、邮寄凭证、承包人收件证明、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第三方的签证单、指令单、派工单等以及发包人与第三方的结算书、发包人向第三方的付款凭证、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等。发包人应注重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发、承包人一旦涉诉时,该等资料和证据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究其原因,是由于双方对各自的责任都未明确。工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方首先应通知的是施工方,如果施工方未到场维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可以通知第三方维修,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同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应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排查,确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再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承担。只要所有的流程都按保候流程走,相信就不会产生这么多工程质量保候纠纷了。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到的一个治疗休息期。许多国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工伤补偿的一部分。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期限 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是怎样计算的
      在公司中,职工付出了应该的劳动力,公司应该给职员发放福利,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职工多少酬薪呢?是否应该支付职工福利费吗?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有关知识。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比如职工的医...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哪些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原因是什么?
      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原因是什么? 作为工程建筑的人员都想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都想建设的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因为人为、材料的投入、机械的使用等原因,很多工程质量都是失控的。对于工程质量失控,我们不仅要知道工程质量失控定义,还需要从多方面分析工程质量失控的原因,从而对症下...


·炭步农村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内容是什么?
      炭步农村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内容是什么? 农村信息公开是对我国农村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让农民有更多机会了解农村的发展状况,有利于农村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广东省花都炭步镇则对农村信息公开这一举措做了相关工作报告,那么,炭步农村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建筑工程的质量的界定一直是建筑领域的热点话题。关于误差的界定也一直是人们讨论的关键。务必熟记于心的评判标准,一定要严格执行。今天的我们就为建筑工程师们带来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的一些内容。以下是 给您带来的相关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


·一、误工费只有病人才有的吧?
      一、误工费只有病人才有的吧? 交通事故中,病人住院并不是拿到误工费和护理费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 楼房的质量牵系着我们的人身安危,建筑工程中时刻要求求质保量,一点点疏忽可能会造成大的错误,因此单位工程的验收有着严格要求,杜绝豆腐渣工程,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是什么?达到什么的要求的工程质量才算合格?今天就由我们根据相关规定来为您解...


·50岁之后的工伤怎么赔偿
      50岁之后的工伤怎么赔偿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