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公司的重要事项通过股东会议进行商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若是没有其他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表决的权利,一表决权等值于一股份。也有持有资本多的股东都赞同议案才能通过的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无论何种方式,都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是《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的具体法规:


一、公司表决制度

(一)《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2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2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2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2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四)违反《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五)对《公司法》第43条理解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理解不一,对该法条的理解,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规定。

2、《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3、《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多数决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是紧密相关,互相制约的。

关于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法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约定只能限于法定事项之外。相应地,《公司法》第453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是唯一条件,不容公司章程内容涉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比例。还有走得更远者,认为股东在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在满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法定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章程还可以增设其他的条件。

而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即该条规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由此又引发现实中一些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通过”这样的人数多数决方式与《公司法》43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冲突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人数多数决”有效,《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仅是最低条件,章程中的“人数多数决”约定是在缺省的资本多数决的最低条件基础上新增的条件,是有效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两个条件都须满足。

结合上述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及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42条的性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首先,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属于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则通常为赋权性规则。然而,从该条文的字眼来看,却并非这么简单。第一款中出现“由公司章程规定”字眼,当为赋权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就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约定的,法律赋予其效力。而第二款出现“必须”字眼,从字面来看,更接近于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43条的运用离不开对42条的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非常典型的补充性规则,即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否则适用该规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议事规则探讨

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

1、资本多数决派生于股份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股份平等,表决权的多数产生于持股量的多数,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所拥有的表决权同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具有的表决力就越大。

2、资本多数决的核心是多数股份的支配性。即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此时支配股东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经济力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支配股东的意思。

四、《公司法》第43条适用的几点建议

1、《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的最低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高于三分之二比例的约定,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只要条件不违反强行法。

2、《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中提到的“表决权”既可以是按人头数确定的表决权,也可以是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公司法的补充性规定,即按出资比例行使。

3、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或者约定按人头数行使,而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以及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股东通过,则可以认定为该约定有效,资本多数决以及人数多数决两个条件都必须遵守。

4、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则可解释为就重大事项决议而言,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人头行使,(而在其他事项上,适用法律补充性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按股东人数多数决的约定为有效,股东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5、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表决方式,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该人数多数决的约定有效。就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而言,除了必须满足《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最低条件,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此情境中表现为资本多数决,因为公司章程已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还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人数多决数。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使用两种方法。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通过率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此规定为最大前提,公司内部章程规定都要遵守。关于表决权和出资比例的各种情况中已经约定和未约定的,解读中已说明。部分特殊情况也可由代理投票或集中使用表决权进行累积投票。关于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有哪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有哪些? 1、交易锁定/确定性的风险 风险分析:除了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卖方因为某种原因,例如破产,必须在短时间内出售相关资产),卖方一般在国际并购交易中占据相对主导的地位。对中国投资人而言,一个常见的风险是...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在中国,公司的创立和工作都是由公司法规定具体的,其中在公司成立后,都会由一个自然人充当法人的角色,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法人变更时,我们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和通过规定的流程才可以进行变更法人的工作,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具体的流程就由我们为您整理一下...


·企业单位入职材料有哪些,手续是什么样的?
      进入一个自己喜欢跟向往的单位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在刚应聘成功,准备入职的时候,就需要非常认真的对于这个入职的问题,一般来说新员工在刚进入公司的时候,需要递交一些材料,那么企业单位入职材料有哪些,手续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说一说。 一、入职材料 任何一个企业,在办理新...


·企业办会员卡与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纷纷推出会员卡,消费者只要缴纳一笔钱就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像高级会所、饭店等,都喜欢用会员卡招揽生意。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企业发放会员卡,如果违规操作的话,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企业办会员卡与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一个公司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壮大十分重要。但是很多公司目前的治理结构是不合理的。那么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怎么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一解答这几个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


·在我国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其实现在有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
      在我国公司收取加盟费如何维权 其实现在有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当中,甚至会强制要求公司的一些高管人员加盟公司,就比如在一些餐饮公司当中,这种情况就比较常见。而且还美其名曰是为了回报忠实于本公司的员工,其实就是变相的要求员工给公司投资加盟的。所以有很多的受害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以后都比...


·公司注册资本能减少吗?
      公司注册资本能减少吗?公司注册资本是投资者的投资总额,而且投资者根据各自出资的多少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在出资时,公司经营可能出现资金困难,要求减少出资,那么公司注册资本能减少吗?我们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公司注册资本能减少吗?公司注册资本是可以减少的,但是不能随...


·如果担任公司法人给钱吗
      如果担任公司法人给钱吗? 担任公司法人给钱吗?公司法人一般由公司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所以是有工资的。除工资外,董事长等职位还可管理公司资金,同时负相应的责任。主要履行民事义务,不得擅自挪用、抽逃资金,有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分,若公司触犯法规,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限制。以下...


·企业并购股价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企业并购股价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收购后原股份如何计算? 上市的公司按照总资产,根据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和路演的结果实行定价和发行相应的股份数,再在二级市场上融资.然后根据现有的股份数额,计算原来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提起青岛,相信很多人都会想起青岛啤酒。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青岛啤酒是需要进行融资的,这样可以使经营更加的成功,但是许多人对于融资这个话题并不是十分的熟悉,比如说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