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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认定

实践中不仅有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情况,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也不少,而此时构成的就是信用证诈骗罪了。但最终是否真的构成此罪,还需要作出专业的认定才行。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如何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认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

3、主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有什么标准

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该罪的客观方面,关键在于信用证诈骗行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 “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理。如果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最好及时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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