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由于公司安全措施方面有需要加强,导致了员工出现了意外情况,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我们存在有什么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加强,去拓展了,不过,也从另一方面反应出来公司员工的维权意识,下面,我们带你们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希望会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
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法院往往会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试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怎能对此作出认定?
三、调查取证难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拒不开门或送达工伤调查通知书时拒收,有的甚至采取语言或暴力相威胁,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单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时则会出现用人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材料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用人单位在快到1个月的申请期限时才来申请工伤认定,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为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使在对证人调查时查出申报的为虚假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往往也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查清职工在何处受伤为由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虽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已规定符合条例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但是此条仅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且并没有的具体的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申请人作虚假材料惩处难
尤其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出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人作伪证,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证人作伪证但没有骗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目前没有相关惩罚措施的法律依据。
五、工伤认定及取得待遇赔偿难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伤亡,用人单位往往赔偿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时间。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往往会穷尽所有程序,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一裁两审-工伤认定下达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申请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一裁两审,有的甚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再审、抗诉,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而且,还存在执行难、用人单位注销或破产的风险。综上所述,就是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一部部的加强,我们应该解决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及时的处理工伤案件,让员工及时的拿到自己应得的相应的补偿,维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的积极性,看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的话,我们也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不属于劳动工伤的有那些?
不属于劳动工伤的有那些?
一、不属于劳动工伤的有那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工伤鉴定期间有无工资?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关心的往往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伤情是否严重,能否正常恢复或者后续会有什么影响,另一个就是能否申请工伤赔偿,怎么办理、能赔多少,大多数职工的工资都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工伤治疗和申办工伤赔偿期间不仅没有收入,还要支付不少的费用,因此,许多人都会产生疑问,工...
·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每个单位都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人并且他们的职责往往都是管理部门内容人员的一切事项,尤其是在本部门发生了工伤的情形时就需要该负责人对其事件发生的经过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且将其书写在规范的报告当中交给单位。那么,单位工伤事故经过报告怎么写?
一、单位工伤事...
·一、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什么?
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
·被依法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
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含绩效工资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含绩效工资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它是和工资不一样的,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开通至今,他是按照公司的标准来进行支付。
首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您都知道的是如果为用人单位工作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在月底或者是年末会进行工资的发放工资的话,通常...
·申请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材料工伤职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里边有专门处理工伤认定的部门,公司给交了有工伤保险的,去参保地的相关部门,公司没有交的,去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后面也会列明具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在...
·如何解决工程纠纷?在线咨询 > 一、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如何解决工程纠纷? 一、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
·关于非法集资员工怎么处理办法是?
关于非法集资员工怎么处理办法是?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公司员工依法退缴所得提成的,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