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在经检验合格以后,所有的分项工程都有着相应的保修期。为了对保修期做一定的规范,除了有保证金以外,还是具体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的。只有在建筑工程当中责任到人,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完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 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看出,哈尔滨市针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管理办法,包括针对各项分工程的保修期作出规定,并且如果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什么问题的话,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用户进行负责,对出现问题的工程及时的进行整修。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的劳动是什么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工程款到挂靠公司了不给钱怎么办
工程款到挂靠公司了不给钱怎么办一、工程款到挂靠公司了不给钱怎么办?按程序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只能通过中标单位的帐户结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到法院起诉解决。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写
要是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此时最先要做的就是对受伤的职工作出相应的抢救、治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往往工伤赔偿就属于最后需要处理的问题了,此时若能够达成一致的话,需要签订书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才行。那这个赔偿协议该如何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
甲...
·很多人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在外地城市租房,租房既可以避免了
很多人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在外地城市租房,租房既可以避免了买房的压力,也可以保证有安居的地方,这是很多外地打工人口的第一选择。租房时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徐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房屋租赁合同
徐州市房屋租赁...
·没社保可以工伤鉴定吗2023
没社保可以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旧可以...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怎么办?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很多大型国企纷纷采取改制的方式提高活力,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国企改制通常采取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等方式,这个过程中一些职工难免会被分流下岗,造成失业。那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怎么办?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不开除吗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不开除吗?
缓刑也是属于有期徒刑、符合被开除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劳动争议可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争议可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都会提出做工伤鉴定的请求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都会提出做工伤鉴定的请求,且一般来说,鉴定之后的等级越高,可以得到的赔偿金也就相应的越高,这是由于此时职员身体恢复的几率也就越低。也即职员若受伤等级为10级,得到的赔偿金是相对较高的,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项目:
(一)治(...
·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有哪些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到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选择,如何正确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地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接下来,由我们给您介绍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其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
·劳动合同法代通知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代通知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