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伤鉴定流程申请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的程序非常复杂,同时工伤鉴定程序也是非常专业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工伤鉴定依然需要申请,也就意味着需要写一份申请书,那么工伤鉴定流程申请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伤鉴定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首先我们跟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的流程,鉴定流程首先是申请受理鉴定,最后一步是出具鉴定结果。其次我们还想要提醒您,工伤鉴定申请的时候,其实最重要的是申请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饭店雇佣童工罚款多少?
      饭店雇佣童工罚款多少?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在中国境内上建设的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大多数工程都会严格把控建设全程的质量问题,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就可以宣布竣工;但是也小部分工程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导致最后的工程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既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保证尽可能的减少了日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所以一般公司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都会与劳动者签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呢?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那么是可以转正的。但是这种情况的转正和一般的劳动关系转正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以下举两个例子,方便看官理解。首先,例如:周某去A公司挂职实习,然后A公司就给周某安排工作。工作内容是到B公司工作,工作期限是6个月左右,工作期限是详细说明,就说直到另有通知为止...


·员工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员工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如何赔偿?1、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2、因此,薪资待遇属于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法律如何规定
      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概念,你对它的了解有多少呢,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追究赔偿责任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看一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不会扣减...


·工伤待遇财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待遇财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入账方式如下,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


·工伤中被抚养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虽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对自身健康和家人影响毕竟很大,尤其是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所以为了解决工伤致残或死亡职工家人的抚养问题,工伤保险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对于工伤中被抚养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工伤...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岁算是童工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究竟多少岁算童工许多人却并不了解,18周岁以下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工作并不等同于童工,17岁算是童工吗?我们来...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们国家是有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的,然后开发商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的质保金一般都是需要是工程的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同时规定了在质保的期间内施工单位要对建造的建筑进行维护。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