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民众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来很好地解决征地补偿时候的纠纷,那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
?1991年8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在回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答复》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指除出让形式以外,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的范围具有严格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项目用地”修改为“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缩小了划拨用地范围。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再三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用地目录》于2001年10月22日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公开施行。目录对划拨供地项目进行细分,按用地功能、性质把属于经营用地及其他应推向市场的用地剥离出来,一律不再纳入划拨目录;增补国家机关、邮政、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的项目用地划拨目录。三、划拨土地的收回分为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两类。1、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情形、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情形,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资源进行分配,由于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当公共利益基于上述客观原因消失时,收回划拨土地不需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基于客观事件收回划拨土地如何对地上附属物进行适当补偿呢?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附属物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应视为实际损失。2、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却明确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与适当补偿。两者规定稍有矛盾。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法律位阶比较高,且《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1998年修订,比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更新,因此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另外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个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益,明确承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对于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土地如何进行适当补偿呢?笔者认为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前应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说明中曾提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估价时,依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对于地上附属物仍然是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地区就需要不断地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占用民众土地的情况,就需要及时的与民众进行协调,以及依法来进行补偿保障民众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


·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
      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我们知道,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必要条件。很多人可能都会疑惑,公司注册地址重要吗?不就是一个地址吗?下面就由我们我们来为您解释一下,公司注册地址的重要意义。 一、公司注册地址必要性。 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条件与要素之一。对于一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司...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如何办理 1、基本流程 (1)交整个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验审,验证是否可以办理。如果该土地有抵押,则不能办理。 (2)交房屋测绘报告; (3)交土地分割登记宗地面积统计表(包含全楼盘所...


·农垦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比例是否有统一规定
      农垦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比例是否有统一规定?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征地补偿款可以截留多少是没有规定的,如果要截留征地补偿款的,一般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


·湖北省大治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大治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大治市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北经济开发区、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永胜村、五星村)。 补偿标准:耕地:49400元/亩;菜地:59280元/亩;果园:54340元/亩;茶园:54340元/亩;精养鱼池:54340元/亩;林地:34580元/...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农民拥有土地的继承权。1、土地确权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村集体组织,没有属于个人的土地。2、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


·机场迁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有哪些?
      机场迁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有哪些? 机场迁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有哪些?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 征收房屋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23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是怎么规定的照目前各政府的建设规划情形来看,未来农村的拆迁改造工作将市政府市建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不过对于农村的村民来说,农村土地的价值再怎么样也是要低于城市土地价值的,不过虽然价值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类别要比城镇土地补偿的类别多一些。农村的村...


·土地确权怎样能继承父母土地?
      土地确权怎样能继承父母土地?只要土地确权了,父母的土地可以直接被子女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土地确权过程中一般是以家庭户主为承包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土地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所以如果与父母属于...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一、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


·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一、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土地纠纷协议书模板 甲方:? ? ? ? ?,男,住? ? ? ? ?? ? ? ? ?,身份证:?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乙方:? ? ? ? ?,男,住? ...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