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例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经常会有些工作是需要经常性的外出的,受到了工伤之后那么是需要进行赔付的。在我国赔偿的主体自然是用人单位,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您都想知道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例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法律适用的难点与对策
在处理因工外出受伤的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以典型案例来说明难点。案例:魏某是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进度。2013年10月11日21点左右,魏某加班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辆蓝色两厢奥拓轿车,从工地前往住宿处。途中与行驶在前面的另一辆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车辆相撞,造成魏某受伤。事后双方均未报交通事故。魏某受伤后先后送往绥中县西甸子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已缝合)、额骨骨折、T12 L1椎体骨折。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单位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八条指出,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时不应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若本案中魏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若本案中魏某属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即魏某需要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我科室则无法受理此案件;另有观点认为,魏某的情况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讨论,建议完善工伤认定法规,或出台相关行政解释,对“因工外出”与“长期外派”的区别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调查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因工外出期间” 的工伤认定须同时满足 3 个事实要素即有伤害结果发生、时间是因工外出期间、原因是工作。这3个要素前后呼应、连贯一致的构成了连续统一的事实链条。因此工伤认定在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伤害进行甄别时,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须对事故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对较复杂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中,常常遇到一些困难。案例:2014年8月王某被单位派遣到天津蓟县从事销售工作,单位租赁有一套房屋作为王某的宿舍,并常在客厅中召开每日例会。28日上午11点,王某和员工薛某回到宿舍,12点40分左右王某上厕所,滑倒在洗手间里,同时刚回到宿舍的杨某听到声音赶过去看,见王某捂着胸口,杨某赶紧叫同事薛某帮忙,这时杨某发现王某浑身冒汗。两人把王某扶进房里躺在床上,王某突然呕吐,拨打120救护车来后,同事帮助医生把王某抬上救护车,送到天津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抢救了28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已临床死亡。2014年9月26日王某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个人在一年之内,都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条规定的本意是给用人单位和个人足够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但却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以本案为例,提出申请日期距事故发生日期已近二十天,给我科室受理此案件后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在该调查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和事发当地相关部门的协助,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加之用人单位参保后考虑到赔付责任,往往倾向于举证职工受伤为工伤。上述因素也为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凡重大工伤事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如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事实及证人进行调查,以保证工伤认定的客观、准确。首先,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了几个案例。其次就是这些案例都表现出来对于法律适用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惑。最后就是调查取证方面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可能您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一、没有工作单位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一、没有工作单位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即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吗?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您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设一个透明化的政府,所以说对于政府的各种信息都是需要公开的,其实对于别的部门也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包括在内。检察院的信息公开往往会安抚民心。那么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


·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得到什么补偿
      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得到什么补偿 1、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


·小腿粉碎骨折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很多在工地作业的劳动者难免会出现工伤意外,出现伤残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以弥补自身时间和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损失。但是很多劳动者不太熟悉法律是如何对赔偿进行说明规定的。那么,小腿粉碎骨折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关于小腿粉碎性骨折的伤残鉴定 ...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 ?只要我们是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个人人身伤亡情况的话,是可以对雇佣我们的企业单位要求赔偿的,工伤补偿问题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频频提到,这是因为当前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出现,而且会出现难以得到补偿的情况,其实是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些事情才会导致纠纷出现。那么...


·公司不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公司不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偿金标准是多少?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 广州市作为全国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一直存在着各种劳资纠纷。广大的基层劳动者一定需要知道广州劳动仲裁程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办理程序 ? (1)申请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


·劳动者因工伤而死亡,对其家人来说是个非常沉重的大家,因此,法
      劳动者因工伤而死亡,对其家人来说是个非常沉重的您,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金。那么,在实践中,能够享受工亡赔偿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享受工亡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1、一个月之内签合同。 2、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一、公司强制加班违反劳动法吗?
      一、公司强制加班违反劳动法吗?看是否给加班费,给就合法,不给就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