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量与日俱增,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量与日俱增,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那么与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相关的条例有哪些?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工程事故问题处理上,要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资料和相关文件、合同、档案及法规来处理。处理程序也要遵循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等等。

·工厂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经常听到的,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所以赔偿,但是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厂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不会轻易辞退劳动者的。但实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不会轻易辞退劳动者的。但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忙不过来的时候招用员工,在淡季又以各种名义辞退员工的情况。对于员工来说,如果被单位辞退了应该怎么办才好?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被单位辞退了应该怎么办 1、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员工...


·在我国入职不满7天发工资吗
      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可遇不可求的。您在生活中可能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找到工作以后,工作没几天就觉得不太适合自己,想要离职。但是用人单位却拒绝给自己发放工资,很多的人往往会选择不予追究。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一问题是有这规定的。在我国入职不满七天发放工...


·员工休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休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双休日进行加班的,原则上应对劳动者进行调休,无法调休的,应该支付劳动者200%工资的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计算公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劳动法》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国企员工醉驾入啥档案?
      国企员工醉驾入啥档案? 公民一生只有一个档案,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国企员工醉驾记录是不会入档的。 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


·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控制是各方面临的共同责任。工程质量不达标就不能顺利完成验收,也就不能交付个业主正常使用。作为施工方,要承担起确保工程质量的重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那么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


·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
      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 一、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结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


·企业产假绩效工资怎么算
      绩效工资是要根据工作成果来确定数额的,所以,在婚假和产假中是要扣除绩效工资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 为加快社会现代化的脚步,政府部门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众多的工程建设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为了让这些工程建设早日投入实际运用中,我们必须对每一项工程开展质量验收工作,验收质量合格的才可以投入使用。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请看下...


·入职2天离职有工资吗?
      我国的政策中,是十分重视劳动者的权益的,并且努力从各方面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报酬,并且雇佣者应该按时按量的支付费用。而在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人入职不久后发现工作并不适合自己,于是选择离职,那么入职2天离职有工资吗?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吗?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