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收集刑事证据便显得至关重要,那刑事证据如何收集?刑讯逼供是侦查阶段常见的现象,但国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那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司法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时,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项标准:第一,在行为性质上,轻微违法的不规范审讯不构成刑讯逼供。明确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是“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酷刑”与“残酷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之间存在区别,具体界限在于相应待遇的本质、目的以及严重程度。换言之,轻微的痛苦可能构成“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只有相对严重的痛苦才能构成“酷刑”。据此,疼痛是否“剧烈”,就成为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技术标准。也因此,并非所有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构成刑讯逼供,而只有其中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第二,在行为样态上,消极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在行为方式上,不仅积极作为可以构成刑讯逼供,消极不作为同样亦可能构成刑讯逼供。侦查机关本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上必需的食物、水、衣物和医疗,若侦查机关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而故意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所必需的食物、水、衣物等,以进行所谓的“饥饿逼供”或“寒冷逼供”,则同样构成“刑讯逼供”,因为,正是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逼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该口供与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将其认定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其所获口供。第三,在时间维度上,不在审讯期间发生的刑讯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一定发生在审讯期间,实践中侦查机关既可能“先审后打”,即先进行讯问,待嫌疑人拒不交代时再实施刑讯,也可能“先打后审”,即在正式审讯之前,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来个“下马威”,然后再展开讯问。无论是“先审后打”,还是“先打后审”,只要刑讯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因此,刑讯行为是否在审讯期间发生,并非认定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如何收集刑事证据地位便凸显出来了。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关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如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如何处罚等,若你搞不清楚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环保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是在10日以内,最多不超过15日。《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


·对拘役缓刑限制自由吗?
      对拘役缓刑限制自由吗?有人身自由,不过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就是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


·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有的犯罪分子在法官做出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可能会被同时宣告缓刑,这其实就是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可以被宣告缓刑的,有具体的适用范围。下面,我们告诉您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
      既然是国有资产,自然就不是归个人所有的。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到底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呢?我们...


·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
      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


·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诉讼中有相应的虚假行为,影响案件的判决。自刑法修正案九开始,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实践中,我国该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的管辖呢?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


·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根据《刑法》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罪名的构成要件都是涉及到了四个方面,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其中有部分罪名的主观方面是比较相似的,但从整体上来看,构成要件的内容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那其中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本...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