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收集刑事证据便显得至关重要,那刑事证据如何收集?刑讯逼供是侦查阶段常见的现象,但国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那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司法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时,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项标准:第一,在行为性质上,轻微违法的不规范审讯不构成刑讯逼供。明确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是“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酷刑”与“残酷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之间存在区别,具体界限在于相应待遇的本质、目的以及严重程度。换言之,轻微的痛苦可能构成“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只有相对严重的痛苦才能构成“酷刑”。据此,疼痛是否“剧烈”,就成为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技术标准。也因此,并非所有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构成刑讯逼供,而只有其中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第二,在行为样态上,消极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在行为方式上,不仅积极作为可以构成刑讯逼供,消极不作为同样亦可能构成刑讯逼供。侦查机关本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上必需的食物、水、衣物和医疗,若侦查机关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而故意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所必需的食物、水、衣物等,以进行所谓的“饥饿逼供”或“寒冷逼供”,则同样构成“刑讯逼供”,因为,正是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逼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该口供与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将其认定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其所获口供。第三,在时间维度上,不在审讯期间发生的刑讯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一定发生在审讯期间,实践中侦查机关既可能“先审后打”,即先进行讯问,待嫌疑人拒不交代时再实施刑讯,也可能“先打后审”,即在正式审讯之前,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来个“下马威”,然后再展开讯问。无论是“先审后打”,还是“先打后审”,只要刑讯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因此,刑讯行为是否在审讯期间发生,并非认定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如何收集刑事证据地位便凸显出来了。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关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如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如何处罚等,若你搞不清楚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


·死缓限制减刑要坐多久?
      一、死缓限制减刑要坐多久?死缓限制减刑二十年,这是最低要求,犯罪分子被判死缓后,如果缓刑期间内表现良好,可以得到减刑机会,应当是先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减刑。当然,对于死缓减刑,必须严格操作,防止减刑过度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


·最新非法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过失犯罪有没有犯罪原因?
      过失犯罪有没有犯罪原因?(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受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不足,结果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此类过失犯...


·对于抢夺罪的定义是什么?
      对于抢夺罪的定义是什么?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的定义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
      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一、诽谤罪的客体是什么?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


·关于犯罪未遂的特性有哪些?
      关于犯罪未遂的特性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特性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


·酌定量刑情节考察有哪几种?
      酌定量刑情节考察有哪几种?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会介入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的,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有一定期限的,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那么,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结合《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那么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犯罪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犯罪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2023抢夺罪能否判缓刑
      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能判缓刑。抢夺罪也是如此。法律依据:《刑法》第二...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