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一般强迫劳动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强迫劳动罪是怎么判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怎么认定强迫劳动罪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2、强迫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构成强迫劳动罪的,要求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伤的暴力,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


·在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意见达成一致之后签订的。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能达成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那么此时单位要给试用期劳动者购买社保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企...


·个体户提前辞退员工需要如何赔偿?
       一、个体户提前辞退员工需要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决定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是否可以有效的进行,它对合同的管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您知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吗?下面,我们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


·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单位员工会在加班方面与所在单位产生争议,而此时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就需要对加班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那么实践中,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加班举证责任谁承担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什么
      职工的薪资的计算是有很多部分组成的,我们在进行计算的时候,福利费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那么,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什么呢?新准则的制定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区别和特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介绍。 一、应付职工薪酬 福利费是什么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


·没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理
      没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存在。合同法上有通过“默示”视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对通过默示的方式已经成立的事实...


·一、解除劳动合同36至39条有补偿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36至39条有补偿吗?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过了试用期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


·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合法吗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都是用劳动合同来体现单位与劳动之间的权利和就义务的;有些时候,因为公司经营问题等原因会产生劳动关系变更,那么,如果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合法吗?下面的我们为您做如下说明。 (一)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 任...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吗?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吗?一、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吗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公开进行的,但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青岛市建筑工程合同去哪个部门备案 一、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青岛市建筑工程合同去哪个部门备案 一、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1、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2、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