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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由此,武装部队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或民兵组织。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在和平时期,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参加战斗、战役。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碍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所谓阻碍,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围攻、殴打、掷石块、抢夺枪支、砸毁车辆,以揭露隐私、毁坏财产、加害人身等相要挟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胁方法,如设置路障、静坐躺卧等。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设置路障,煽动群众围堵,在军事行动区域包括陆地、空中、水域构筑违法建筑或障碍物,在净空区设置影响飞行或观察的障碍物,在军事行动区域饮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质,停水、停电、停气,用电波干扰军事通讯或军用计算机工作,阻止部队通过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负责排除障碍的有关人员明知有障碍而不加排除造成军事行动阻碍。不论其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会造成军事行动的阻碍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即为军队3人以上战斗组织的军事活动。既包括和平时期的战争准备活动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调配,预定战场如军事设施、工地的建设活动,军事训练及演习,平定叛乱、暴乱,实施戒严等,又包括战争时期的战争、战役及战斗等。如果所阻碍的不是上述军事行动,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以他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论处。
    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误认为是军人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阻碍的,应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先不知道是军事行动但后来知道仍加阻碍的,则应视为有本罪故意而可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维护个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对军队不满,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杀人、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等,此时又会触犯其他罪名,对之应当以本罪与他罪中的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往往由少数人煽动、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对那些受蒙骗参与一般活动的人员,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三)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前者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三)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阻碍军事行动过程中,策动、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进行叛乱,则应分别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和武装叛乱罪定罪处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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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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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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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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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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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真实的敌方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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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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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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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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