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于2015年8月6日公布,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行,在该司法中,于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但是该规定却对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没有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下面我们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分析。从以往司法解释情况看,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明确的、统一的,就是不适用新司法解释。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该解释施行前发回重审、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们认为,由于司法解释对于其实施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再适用新解释,而该问题所列案件虽然处于重审一审或二审的审理阶段,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曾经“已终审”的案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不应再适用新解释。此处亦不展开。接下来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故应当从公布之日起,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应适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解释虽然在理论上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但我国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立法空白,甚至创新规则的作用,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均又不尽然。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样一部兼具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司法解释而言,更不应采取“一刀切”式的思路来处理,而是应当遵循“从旧、从轻兼从新”的原则加以区分考虑。具体而言,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般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基于我国司法解释的特殊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应参照适用于司法解释。我们知道,法律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只有在其公布后才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具有稳定性和预期性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法律公布实施之前就应加以遵守显然是不正当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新颁布的法律可以规范人们以前的行为,将会使得人民们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也将不利于法律关系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具体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开创性地规定了许多规则,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问题,该司法解释设置了法定之债(年利率24%以内)——自然之债(超出24%到36%)——债权无效(超出36%的部分)三级安排,诸如此类的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最关键的实体规则,为此前的司法解释所没有,如果其可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则将会导致规则适用的混乱,并对当事人原有预期造成破坏。比如,如果一审判决债务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偿还借款利息,一审审结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利率计算出的年利息超过24%但未达到36%的,则在一审判决适用当时法律判决完全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不得不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利率调整到24%,而这纯粹系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所致,一审判决适用当时的规定并无错误,二审判决予以变更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依据并不充分。类似情况也会发生在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将会导致案件审判上的混乱,不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又如,假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债务人已经按照40%支付了利息的,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如果应适用该解释,则债务人将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债权人返还其超出36%部分的利息,这无疑会使得原本已经自行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因此而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现有秩序的稳定。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该解释,而对于受理于该解释实施之前的案件,无论是处于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均不应适用该解释。
其次,所谓“从轻”,主要是指对于某一事件或行为,应当从尽量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的角度出发,优先适用保护交易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比如,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曾长期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就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虽然近年来对此问题的司法理念和政策已经放宽,但仍有不少案例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则通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的精神。这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尽量使合同有效,确保交易安全,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规定,在案件审理时,就应当根据“从轻”的原则加以适用。
再次,“从新”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例外,主要应限制在程序性的规则上。对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有关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的规定,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一贯主张。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过去的规定不仅分散、不成体系,而且不全面,有许多程序性的问题如何解决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则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限于时间篇幅,此处不赘。综上所述,按照司法解释的惯例,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涉及实体问题的,应以案件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未审结的从新。已审结的再审从旧。当然在实践中,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对溯及力问题做出全面的解释之前,可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做出相关的解释。


·吊销10几年了注销罚款
      会被强制注销的,而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罚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


·婚期的共同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
      婚期的共同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


·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都有哪些?
      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都有哪些? 随着国家就业政策的放开,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国家更倾向和鼓励可以进行自主创业,以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因为大学生是刚刚走出校门,所以创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为此国家专门设立大学生创业贷款,那么,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都有哪些? 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经营所...


·滨州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如何选择?
      滨州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如何选择? 在滨州,只要是做生意,都要签合同,那么公司或者个人如果遇到由于合同导致的法律纠纷,合同里面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法律纠纷,应该如何通过寻找当地律师事务所聘请一个靠谱的律师为自己维权,今天为您解答如何选择滨州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一、选择律师事务...


·讨债技巧—兵贵神速催款兵法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军事上一步之差可导致千军覆没。在经济上信息慢动了半步会殆误商机,让大笔金钱在瞬间白白地滑过。在催款中,有利时机到来之时,千万不能犹豫不决,而要果断出击,错过时机后,悔之晚矣也无济于事。 

 “兵贵神速催款兵法”之妙在于以快催款,以快取胜...


·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怎么办?
      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怎么办?借款人没还钱把我借条撕毁的,可以提交其它证据来进行起诉处理,借条碎片如果没有了的话,如果当事人和人证不是特别亲密的关系可以作为旁证。另外可以搜集其他的物证。比如给对方打个电话,讨债,然后为这件事争执下,偷偷录音,就可以作为物证。类似的其他的物证还可...


·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相信您都知道,有关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比较复杂的,它有不少事项需要注意,否则处理的结果可能对您不利。那么,在实践中,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时有哪些要注意的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问,处理债务纠纷有何事项需要注意?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根...


·对于欠钱不还一直拖延怎么办?
      对于欠钱不还一直拖延怎么办?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院。如果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然不还钱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方可能涉及拒执罪而被判刑。如果借款...


·离婚后债务补充协议怎么写?
      离婚后债务补充协议怎么写? 一、离婚后债务补充协议怎么写? 离婚后债务补充协议在书写时需要明确该债务具体由夫妻哪一方承担,具体的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


·债权人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可以吗
      债权人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可以吗? 一、债权人能否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 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