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

1、因履行而终止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②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

③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数额或价值不等时,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

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除外。

3、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标的物,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因此,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可视为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可以将保管标的物向合同履行地的提存部门申请提存:

①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

②保管人无过失而确不知寄存人下落的;

③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的(仅适用寄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如即将过期的食品,将要腐烂的水果等)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保管方可以申请提存部门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保管方提存后,应当立即通知寄存方,保管方怠为通知的,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寄存方下落不明的,保管方应当公告。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如价款利息)归寄存方所有。提存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费用,由寄存方负担。寄存方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标的物,但寄存方对保管方负有义务的(如尚未支付保管费),在寄存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根据保管方的要求拒绝其受领提存物。寄存方受领提存物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存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丧失。寄存人丧失受领提存物的权利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愿终止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协议而终止包括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终止合同或实现合同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哪种情况,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

二、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挂靠只跟中介签的合同有效吗
      视情况而定。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合同有效。《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


·什么是合同不可抗力,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
      什么是合同不可抗力,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我们发现在出现合同违约的时候,可能违约的一方会主张存在不可抗力,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对于这个合同不可抗力,但知道具体是指什么吗?而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民法典》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


·前期物业合同业主毁约怎么赔偿
      前期物业合同业主毁约怎么赔偿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


·订立合同时盖章要注意什么
      订立合同时盖章要注意什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若是法人的话,那么除了要有授权的人签字之外,还需要盖上公司的公章,否则的话合同也是不会生效的。那么通常在订立合同时盖章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订立合同时盖章要注意什么 订立合同时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合同的...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费一般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法律效力生效了吗?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无法律效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二、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


·氟橡胶板购销合同的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氟橡胶板购销合同的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氟橡胶板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氟橡胶板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


·签了合同不想做辞职了要给违约金吗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到了可以劳动的年龄,就要出去劳动来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了。在合同当中会详细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与劳动相关的报酬,时间,工作内容等等。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按照自己最真实的意志,自主签订的,在被胁迫或者是被恐吓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双方有签订...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


·合同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
      合同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高...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