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二审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一、聚众斗殴二审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同案被告人刘某自己供述:“张某在超市门口开了一辆商务车,我们一起到了某投资有限公司,陈某叫我从公司拿着家伙事,我也明白是打仗的工具,这时我就知道他们这是要去打仗。我拿着钥匙打开门从空调后边拿了一把镐柄、从抽屉里拿了一把消防枪,然后我就上车了。”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某的供述中都供述是被告人刘某拿着消防枪。但是某市办案机构在2013年10月2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中第二项却说是被告人张某将消防枪带到犯罪现场,明显与被告人刘某、陈某、陈某某的供述不符。
二、被告人张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所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出于义气、碍于朋友情面被朋友叫去的,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并没有过多的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3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理应从宽处罚。
4、被告人张某在2010年7月29日和2011年7月7日受到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和2012年5月25日受到的劳动教养的处罚,不应认定为前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12条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所以被告人张某在2010年7月29日和2011年7月7日受到的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应认定为前科。2012年5月25日受到的劳动教养的处罚也不应认定为前科,不应加重处罚。
5、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张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消防枪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张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林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张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张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李某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案发时系未成年;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酌采纳。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告是有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权利,但是必须要在写辩护词的时候把理由写进去,然后附带自己所找到的证据,只要证据是与案件结果符合的话,那么这份辩护词就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自己就可以无罪的释放。
·敲诈勒索罪钱没拿到怎么算?
敲诈勒索罪钱没拿到怎么算?敲诈勒索罪钱没拿到属于未遂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根...
·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一、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
·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中包括了罚金,而这也属于财产刑中的一种。被同时判处了罚金的罪犯,需要按照判决交纳相应的罚金才行,不过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拒不缴纳的情况,那此时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砸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判刑?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判刑?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就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根据法律集资诈骗判刑吗?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像集资诈骗,如果金额过大或有严重情节,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判刑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和刑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网络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络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网络诈骗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都是要根据网络诈骗的金额,还有当事人是有意还是故意的,量刑的参考标准有很多,国家法律也有相关的记载,那么网络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网络...
·新刑诉法7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每一章节每一法条所针对的具体事物都不相同。就比如平时您在影视剧当中能够见到的公安机关办案时候的一些侦查手段,都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进行了规范。关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全文的内容今天就不给您介绍了,下面要介绍的法律知识是新刑诉法7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在公民或者单位受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或者其他的立案材料,来确定是否立案处理,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是由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的规定呢?
一、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
·售假一般是以什么罪起诉的
一般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起诉。制假售假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假售假与制售劣质产品行为被统一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司法认定上,不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属于制假售假行为,从事此类商品的储存、运输行为,也属于制假售假。《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