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的缺憾是源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国家本位主义,认为罪犯既然有罪,国家判处缓刑,实际上给了罪犯的“恩赐”。殊不知,缓刑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罪犯犯罪情节轻微,不致于危害社会这个最主要的原因(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将被执行实际刑期)。通说上,刑法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包括罪犯、犯罪嫌疑人)。既然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缓刑判决,那么从法理上讲,罪犯原本不应被剥夺人身自由而被羁押,那么对罪犯的羁押本身是错误的;如果说公安、检察、法院对其进行了羁押是基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尚未确定的国家需要,那么最终作出的是缓刑判决,对缓刑罪犯的判前羁押实际上是国家公权侵犯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权(私权)。且不说国家应对此负赔偿责任,至少应将羁押期并入缓刑考验期内。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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