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民事主体,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并不享有所有权,故而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使用土地的年限期间,国家机关若有需要,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则的规定,将土地进行征收的,但是在征收之后,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另外,《房地产估价规范》6.7.6 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2011年1月2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否给予补偿呢?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先对上面的法律法规做一下分析。1、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2、《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但是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最后,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价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二、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征收机关,在落实具体的征收工作前,需要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且需要进行公布,在征地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一次性的支付补偿款,对于那些不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补偿金的,会受到处罚。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一、土地使用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书范本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不得转让、租赁给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的,本经济组织的热,在转让土地时,需要就转让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然后按照既定的拟定并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书,对于不知道该如何拟定的,可以聘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书
1、甲方:____________...
·目前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1、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
·外地人能在本地起诉离婚吗?
在离婚之前,有很多夫妻可能处于异地生活的状态。这时候,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异地起诉离婚的话,就肯定会遇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不少人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将这一问题,详细的为您分析解答,外地人能在本地起诉离婚吗?请往下阅读了解。
一、外地人能在本地起诉离婚...
·抚养费可以异地起诉吗抚养费是可以异地起诉的。
抚养费可以异地起诉吗抚养费是可以异地起诉的。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孩子在未满十八周岁前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要求拒付一方支付本该支付的抚养费。2、原告可以在被告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国有划拨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
·国家新机场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新机场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目前我国的空运发展水平也是非常快速的,乘坐飞机出行为您的学习交流和工作提供了非常多的方便之处,并且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于飞机场的修建也不断的在进行扩大之中。修建飞机场往往占地面积会比较大,所以有可能会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国...
·成都市三绕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三绕征地补偿标准
一、成都市三绕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
·山东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山东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证续期怎么办?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证续期怎么办?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的,一般我们只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国家需要之时,都可以收回土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划拨土地,这一般是由国家直接划拨给相关单位的使用地。这样的相关单位一般是军队呀,或者是经济房之类的相关单位。接下来,将与您一起分享我国划拨土...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土地: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