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现在正是如果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会有哪些征地,建造一些新的建筑。征地那就涉及到赔偿,那么赔偿标准是会有一个争议的,那么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呢?相信您都对这个不是了解。下面是浙江省的一些安排政策。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 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 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 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浙江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条例内容。通过这些条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安置补偿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申请裁决。这都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您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可以阅读一下,该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到本站进行法律咨询。
·赔偿获得的回迀房有土地使用证吗
赔偿获得的回迀房有土地使用证吗虽然居住了一定年限的老房子在外观和周围环境上比不起新兴小区,但眼光长远的人并不会嫌弃,因为他们知道当房子拆迁时会有一笔拆迁费或者以一套回迁房作为赔偿,但是回迁房与原来老房子的定义又不一样了,因为你搬离了原来的地方,转而到回迁房里居住,那么回迀房有土地...
·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为了方便人们的出行,大量的修建铁路高铁等项目,同时这些项目需要征地的支持,但也会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补偿标...
·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贵阳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很多郊区的土地上盖起了高楼大厦。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部门会发一笔征地款,这个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事情。每个城市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符合实际的补偿标准。那么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土地在我国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用地都是国家的土地,但是城市规模要扩大,只能占用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现在是增加城市用地的一种主要手段。那究竟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一、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不违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所以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不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
·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一、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都知道我国是一个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但是我们所拥有的土地任由土地的使用权,很多时候会遇到进行城乡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但情况,就会将自己的土地征用,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用征地补偿来弥补造成的损失,那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土地征收...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吗?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吗?
人们买的商品房,要记得办好两证,也就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人们在急需钱的时候,在房子没有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会根据房子的评估价值按照一定比例放贷。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吗?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没有土...
·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征地拆迁,近年来的社会热点。全国各地的建设都在推进,伴随着征地拆迁的是一系列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后的补偿。而作为产权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征地拆迁后的赔偿问题。征地拆迁后获得的一系列补偿能不能够保证自家人的正常生活,会不会影响到生活质量。今天,律师与...
·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
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一、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