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有很多的征地现象,我们国家对于征地现象规定的是有着相应的补偿规定的,补偿并不是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而是当地政府的规定来执行。征地补偿一般都是会按照用地类型,大小,地面上的附着物综合制定补偿。那么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第十条 下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告知书;
(六)裁决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五条 裁决机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裁决的;
(三)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或裁决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六)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其他事项。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调查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裁决机构在裁决过程中,可以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争议双方。裁决机构组织调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下达中止裁决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裁决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下达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构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决定维持;
(二)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作出裁决决定,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构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裁决机构应当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裁决机构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一个总体的规定标准,具体的规定标准我们就应该看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是分有很多的细节的,对于每一种情况都是有着不同的征地补偿。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签了征地合同可以反悔吗
签了征地合同可以反悔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
·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标准:一亩地究竟能补多少钱?
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标准:一亩地究竟能补多少钱?
“要致富,先修路”,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家早就将农村道路建设,列为了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道路建设补贴,推出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当然农村道路建设是一项大工程,新农村道路建设补贴,只能是修路资金的一部分,还有部...
·安徽省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了修正,其中对安徽省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介绍。
一、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我国《...
·重庆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重庆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重庆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重庆市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只要是在重庆市农村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下面的征地标准对农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一、重庆市...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的方式和种类是有很多种的,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一种方式,而土地使用权投资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我们在进行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投资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条件都是有哪些吧。
土地使用权投...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证有吗?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证有吗?
一、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证有吗?
别墅的所有者也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业主也会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来说,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别墅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
2、别墅土地使用证是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土地出让金谁来出 哪个承担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谁支付1.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2.在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是要交契税(房屋评估价的2%-4%左右),不用再交维修基金了,买家还需要要交一个土地收益金。二、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我国公民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去专门的部门去办理的,那么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很多人不清楚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具体程序,下面,就由我们为您...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怎么换名字
在当下以土地开发形成的各种市场资源成套配置也是引发了各种日益尖锐的人地矛盾,可这些矛盾大多都是人们对于土地资源方面的相关政策不太清楚。比如土地使用证怎么换名字?土地使用证更换名字得携带房屋买卖合同,到测绘和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材料,然后到发证部门直接申请变更就行了。
一、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