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对于公民作出的侵权行为可能是存在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存在过错行为。在以前,我国的旧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如果在国家赔偿之前需要先行确认违法程序。那么,现在根据我国新的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的阐述一下。
一、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
《国家赔偿法》第 20 条第一、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15条、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此法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几年来,该程序设置一直备受诟病,普遍的观点认为它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公正、回避、控权、监督等原则,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难度。 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 取消了单独的确认程序,这也成为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修订前后的《国家赔偿法》 规定或取消“确认”,都是一项制度设计,正确理解本次修改取消“确认”,应结合国家赔偿法其他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多元化归责原则的确立,客观上不需要单独确认程序的存在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这里,违法原则被确立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也正是在这一归责原则统领下,该法分别在第9 条、20 条的行政和刑事赔偿程序中规定,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4 条和 15 、 16 条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予赔偿,这也是“确认”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文字表述上取消了修订前“违法行使职权” 的提法,改变了修订前《国家赔偿法》 在总则中概括单一之归责原则的做法。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再对归责原则加以简单归纳概括,而是将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相结合,通过对行政、刑事赔偿范围的具体表述,确定与该赔偿范围甚至具体条款相适应的归责原则,体现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主要是以违法原则为主,以过错及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列举式的方式确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作了一一列举,实际上是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行为种类,只要该类行为存在即应给予赔偿,反之不存在即不予赔偿,确认程序也就没有必要再保留了。
二、取消“确认”赋予了行政赔偿请求人更灵活的请求权
修订前后的《国家赔偿法》均在第9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两种途径,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或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下,依照修订前的第9条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即在致害行为的违法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而修订后的第9条规定,删去了“依法确认”四字,申请人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则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必非得在违法情形得到确认情况下才能提出。
从修订前的第9条规定看,其前后两款的规定在逻辑上有明显的递进关系,第一款有统领第二款的作用,但同时在第二款里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而在修订后第9条中,其前后两款的规定是并列关系,第二款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赔偿的途径,赋予请求人以选择权,更为灵活方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或逾期处理,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受理后还是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确认后,方可作出应否赔偿的决定,而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因此,赔偿请求人应一并对致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取消“确认”畅通了刑事赔偿请求人救济渠道
“确认”程序被人诟病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刑事赔偿中,除法院之外,其他司法机关的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不能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取消“确认”程序后,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则可通过以下步骤最终进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 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赔偿中的先行处理是赔偿请求人的惟一选择,与行政赔偿程序不同,行政赔偿既可以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二)经过上一级机关复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机关的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和复议机关的复议后,赔偿请求人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样法院系统之外的公安、检察系统的刑事赔偿案件也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拓宽了司法救济的渠道,这也是取消单独确认程序所带来的直接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的阐述,我们可以明确的确认,在我国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已经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先行确认违法程序这一规定。这是由于国家侵权行为的规则不仅仅是违法原则,同时还涉及到过错原则等等,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国家赔偿的实施,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自愿?
夫妻双方如果真的决定要分开了,可以通过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如果事情不能和平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在协议离婚中,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也影响着抚养费的判定。那么抚养费可以自愿放弃吗?下列就是关于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自愿的解答。...
·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分配方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划分的比较清晰一些。那么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分配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离婚不仅解...
·禁止近亲结婚的意义是什么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在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之间通婚,我国便是其中一种。按照规定直系血亲与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意义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禁止近亲结婚的意义是什么近亲婚配时,彼此之间往往具有相同的基因,一人是某致病基因...
·一、离婚财产分割如何举证?
一、离婚财产分割如何举证?可以提供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和证据。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1、证明夫妻关...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1、不管有没有结婚证,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
2、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些男性确实在结婚以后的某些所作所为是太过于不负责任了
有些男性确实在结婚以后的某些所作所为是太过于不负责任了,自己不仅有婚外情,而且还跟婚姻当中的第三者共同收养了一个孩子。可能有些男人冠冕堂皇的会认为小三怀孕的这种状况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所以在孩子生下来以后推脱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婚外生子男方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婚外生子男方抚养费...
·应该如何认定重婚行为 重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究竟应该如何认定重婚行为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应该如何认定重婚行为
重婚...
·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
·哪些情况才算是假离婚
哪些情况才算是假离婚
(一)通谋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有哪些
现实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是很多的,其中常见的主要就是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上面,然而光是靠《婚姻法》中的规定,显然是不能很好的处理相关纠纷,因此我国最高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下文中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未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未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未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我所给出的答案有以下几点:1、没有结婚证只是你和他之间无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以及你们双方对孩子抚养归属问题的确定,你们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2、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你们双方可先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