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国家立法机关规定,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方单位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控。约定工程质保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防控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一、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完成,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5条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一)屋面防水3年;

(二)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三)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四)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五)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六)管道堵塞2个月;

(七)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

(八)卫生洁具1年;

(九)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十)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

二、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建筑法》第62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第62条规定的原则,即:

(一)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建筑法》第60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期,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

(二)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

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应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

同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期是从工程竣工日起开始计算的,这也就回答了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这个问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保期内,只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都是可以得到免费保修的,对于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劳动关系举证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肯定有些时候也不一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简而言之,不管是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要针对这种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都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的,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证据就是非常关键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劳动...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流程是什么?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流程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流程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什么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怎么办?签订劳动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并在这个期间履行应有的工作职责。如果与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直接处在正式职工期间内,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二、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误工费有没有年龄的限制?
      误工费有没有年龄的限制?有年龄限制;误工费是指因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劳动合同法开除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开除规定是什么?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合同法97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97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


·离职补偿金中平均工资加班费规定是什么?
      离职补偿金中平均工资加班费规定是什么?1、经济补偿中不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
      在许多的鉴定程序中,您都想要知道具体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这是因为教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很多人亲身经历过工伤的鉴定,因此您都想要知道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 严格的...


·一、什么地方要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一、什么地方要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 1、单位招收未成年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劳动部门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部门根据《未...


·劳动者上班时脚扭伤算工伤吗?
      劳动者上班时脚扭伤算工伤吗? 一、劳动者上班时脚扭伤算工伤吗? 劳动者上班期间扭伤了脚,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取保候审的能找工作吗
      取保候审能找工作。为了相关侦查诉审工作,势必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更大。在不影响侦查诉审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规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继续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