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一、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只要按规定程序得到工伤鉴定书。那么不慎将其弄丢的时候只需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病历到相关部门调取原件并复印,然后再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个章,此复印件就会和原件一样有效力了。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鉴定书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所以,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只要按规定程序得到工伤鉴定书。那么不慎将其弄丢的时候只需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病历到相关部门调取原件并复印,然后再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个章,此复印件就会和原件一样有效力了。若还有关于工伤鉴定报告补办的问题,欢迎咨询。


·提高工伤津贴的范围有哪些?
      提高工伤津贴的范围有哪些?调整范围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次调整范围为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


·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
      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 一、劳损算不算工伤? 腰肌劳损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如果经认定为工伤的话。也是无法判定为伤残等级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


·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包括哪些部分?
      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包括哪些部分?现在工程建设的数量越来越多,只要涉及到工程建设那就离不开工程的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那么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包括哪些部分,需要注意哪些放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部分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工厂倒闭国家法律如何处理工人工资? 1、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2、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


·无法工伤认定时怎么办?
      无法工伤认定时怎么办?工伤不能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一、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 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2、采...


·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贯彻...


·工人造成损失辞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工人造成损失辞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一、工人造成损失辞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异议怎么处理
      虽然法律中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需要对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结论,但此时当事人也有可能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这样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对异议作出处理才行。那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自己对工伤认定异议的话,此时应该要怎么做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解答。 一、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异议怎么处理 劳动者...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土地征收工作也越来越频繁,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需要,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土地征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各地对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如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就是当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而制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该地区的...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