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我们可能和天南海北的公司之间都存在着业务上的往来,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达成的交易,合同的标的物必然有具体履行的地点,当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纠纷上升到必须要用司法途径解决的时候,想必双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中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4、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其实正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法院这应该是双方在合同当中本身就写清楚的。当然如果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忽略了这一细节性的约定,那实际上一般是按照被告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合同纠纷的,当然,具体也得根据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原因来确定的,有的时候合同的管辖地实际上就是在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一、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说是高铁高速修建的时期,各地都迎来了高铁时代。但在修建高铁的时候,需要对沿途的居民进行征地,这就涉及到了补偿的问题。那么您知道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


·农村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一、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收回流程是什么? ...


·农村土地确权现场指界有疑问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现场指界有疑问如何解决? 一般来说,在土地确权时,双方指界人到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应当暂缓登记,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调查的内容: 1、权属调查。对宗地权属来源...


·株洲市南岳岭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株洲市南岳岭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


·70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到期是谁的?
       一、70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到期是谁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且,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相关费用。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则有期限。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


·2023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农村的建设方面是现在我国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我国致力于建设农村让城市与农村的距离慢慢缩小,也让城市的建设更加加大化,所以在农村征地方面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所以关于征地的补偿是我国公民比较在意的,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是会有一些不同的,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拆迁近年来在我国经常发生,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样,所以各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今天我们结合抚州市的相关文件,为您整理了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细...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拍卖、抵押等商业性操作的,但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企业常会为了能够让土地的利益最大话,常会希望可以将手头的国有土地转化成集体土地,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商业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价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


·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提是该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四平市有关部门,在勘探地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时候,会临时征用到农民的土地,等工程结束后,再将土地还给农民。为了弥补农民无法耕种引发的损失,政府会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种补偿款不包括土地补偿费,那么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为您讲...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