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提醒您在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要让您在工伤发生后要注意一些事项。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员工对于工伤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比如说,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一、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的时间不是两个月,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单位申请是一个月,劳动者申请是一年。

二、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保障部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工伤。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时,其要求认定工伤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阻碍,这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作为,还是由其他部门来作为,成为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

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定”,在以下法律条款中又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也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规定均要求在认定工伤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确定”受伤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要求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为此,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明确了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再之后,一些省份也针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中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由此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往往因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主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将其告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于是,职工受到伤害后,往往就工伤认定的同时因劳动关系需要确认而难以应对诸多诉讼,苦不堪言。与此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甚明了的工伤认定先“中止”或者干脆“终止”了事。

为此,有人对劳动保障部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首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提出质疑,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而互相推诿的现象。国家立法的本意是指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旦职工受伤,单位及职工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且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可能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未参保的,由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费用)。所以,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会尽力阻止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且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规避赔偿之目的。当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又要为劳动关系的确认进入诉讼程序,给其带来的无疑是维权周期长,导致职工的诉累,同时还会过多消耗法律成本。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因为劳动法的规定十分复杂,也不是很好理解。



·我国规定消防工程质保期几年?
      我国规定消防工程质保期几年? 近年来,我国在科教文卫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越来越关注工程质量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应当有质量要求,而且具有一定的质保期,那么消防工程质保期几年呢?下文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


·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一、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你们提供的事实、证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企业停工/半停工期间的人员管理及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企业合并、分立等; (2)就业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客观方...


·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
      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无论你在仲裁期间是选择用工地还是单位所在地,在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可以做出选择。这就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例如:公...


·关于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怎么办
      关于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关于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怎么办这一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工人面临的人身伤害中,手指受伤应该是最普遍的。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工人要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请求。经过鉴定后,工人会拿到一份鉴定意见书。这是人保局组织专家,根据有关鉴定标准得出的,具备权威性。那么,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


·劳动关系确认的管辖权是哪里?
      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许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劳动关系确认的管辖权是哪里?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确认的管辖权是...


·根据劳动法规定协警加班有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协警加班有工资吗?根据劳动法规定协警加班有工资,任何种类的工作都需要加班费用的支付,协警他也是属于我们国家正规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工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童工是多少年龄
      对于我国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方面是给予了更多保护的。从劳动上面来看,我国虽然允许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却严令禁止单位招用童工。为此时区分未成年工与童工就要看他们的年龄,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童工是多少年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童工是多少年龄 我国...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半年以上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赔偿?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公司辞...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