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生活中,当我们面临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有时需要我们到法院去作证,这样才有利于法院的审判。但是,如果自己做了证,会不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是很多证人比较担心的一点。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担心,所以,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但是,我国的制度对于证人是有保护措施的,您对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您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得知,如果证人进行了作证,国家对于证人是有保护的。同时,证人在进行作证的时候,我国对于证人的要求也是有规定的,因为证人的证词和案件的审判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所以,在进行作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施情况作证。
·什么是死刑辩护?
什么是死刑辩护?
一、什么是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一、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中应该交代需要中止审理的理由。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因...
·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就具体的刑事处罚来看,肯定都是有实际的机关来负责执行的,常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就包括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等等。那要是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宣告了缓刑,那么此时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代社会,他都知道犯罪的话是可以由一个人进行构成的但是也可以是您共同构成犯罪,咱们的现实生活中犯罪并不是只有一种状态他可能会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概说
(一)概念和特征
...
·拘留14天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拘留14天批捕是什么意思?就是先被刑事拘留(14天),到期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但刑事拘留到期后,嫌疑人并不一定就可以出来。办案机...
·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类型?
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类型(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
·刑事案件上审查起诉谁负责
一,刑事案件上审查起诉谁负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
·逃税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逃税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
·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最新意见是什么
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最新意见是什么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哪些2023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哪些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