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哪些好处?

与以往的《条例》不同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的新条例在调整用人单位的制度方面及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举措。那么新的合同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读!

一、合同续订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二、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因该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三、劳动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资源市场。

在我市,劳务派遣工在建筑行业、船舶修造行业被广泛采用。然而,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对此,新《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人数、合同、岗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四、高温津贴

新《条例》将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津贴和岗位津贴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法行为。

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新《条例》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管理”等34个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解读,我们除了知道新法的意义外,作为求职者更要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更应该及时的站出来保护自己及他人。了解了新法之后,相信您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足设立公司的条件,其次还要审核设立公司的流程是否正确,如果其滥用职权,批准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成立,那将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受到刑事处罚,那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呢?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


·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我们每个人都要有住的地方,都要有温暖的过夜的房子。而施工企业就是这一切的缔造者。那么,对于现在市面上特别是中小型的施工企业来说,做大规模是他们最终的目标之一。融资是一个很好的迅速扩张的方式。那么,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具体有哪些?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辞退工伤员工?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辞退工伤员工?1、劳动法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因此,员工受了工伤,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除非员工具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为员工受工伤...


·为了补偿为国家及政府工作的公务人员
      为了补偿为国家及政府工作的公务人员,在其去世后,相关部门会为其下发一定数额的丧葬抚恤金,以来补偿和奖励其多年的辛苦工作。但是由于工种以及工作岗位的差异,丧葬抚恤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务员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吧。? 目前丧葬费发放有几种形式,一种是按固定额度发...


·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想要拥有一份好的工作,至于好的定义是什么,就是见仁见智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进入职场之后,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离职了。那么,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入职三天离职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这...


·判刑员工被辞退没休完的公休怎么办
      判刑员工被辞退没休完的公休怎么办?判刑员工被辞退没休完的公休就不作数了,而且因为判刑被辞退的也没有任何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哪些?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哪些?1、至少提前一个月申请。2、等待人事部将该岗位人员招聘到位。3、和该岗位新员工进行工作内容交接。4、签离职单,由你部门领导和公司跟你接触的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5、自签字之日起算,正式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
      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员工是需要交付一定的“代通知金”的,有很多人问“代通知金”是怎么算的啊,其上限是多少呢,其实”代通知金“是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并且它没有所谓的上限值。 “代通知金” 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实践中...


·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是很容易受伤的,而此时是否能够被定为工伤,就需要进行认定。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从法律上面分析,究竟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职工工伤鉴定怎么办理?
      职工在受到工伤之后最为重要的对于工伤鉴定需要相关鉴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等额时候,具体的鉴定手续怎么办理?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手指十级工伤鉴定赔偿多少钱?
      在车间生产线工作的工人,长期保持一个姿势,有时候会因为疲劳受伤,比如手指被割伤等。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能会评上伤残,通常情况下,手指受伤基本构成十级工伤,工人除了报销医疗费外,还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那么,手指十级工伤鉴定赔偿多少钱?我们一起通过本文做个了解。一、手指十级工伤鉴定赔...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